英國封建法制的形成。英國法律的淵源是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普通法。隨著強大的王權和完善的王室司法機構的建立,逐漸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三大法律淵源,從而確立了英格蘭的封建法律體系。(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是指大約在12世紀發展起來的、由普通法院創立的普遍適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權和司法統壹的直接結果。諾曼底公爵威廉於1066年征服不列顛後,他和他的繼承者們采取各種措施鞏固統治,擴大王權,如進行土地測量,編纂《末日審判書》(也稱“最終稅書”//末日審判書,始於1086),加強中央集權。在統壹司法方面,國王設立了評議會,並逐步將財政法庭、王座法庭和具有司法職能的普通訴訟法庭從前者中分離出來。起初,這些法庭只在倫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審理案件,但為了擴大皇家管轄權,法官們開始在各地進行巡回審判。亨利二世統治時期的司法改革對普通法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通過頒布《溫莎聖旨》、《克拉靈頓聖旨》等壹系列命令,確立了陪審團制度,使巡回審判制度化。當法官進行巡回審判時,在陪審團的幫助下,他們根據皇家法令和當地習俗審理案件。回到倫敦皇家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後,他們就參考當地習俗形成的案例交換了意見,認可對方的判決,並同意在今後的巡回審判中使用。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了當時盛行於全國的普通法,所以後人習慣稱之為判例法。體現王權的令狀制度也與普通法的發展密切相關。它要求原告只有在申請以國王名義發布的特定令狀後,才能向法院要求保護實體權利。令狀成為訴權的證據,沒有它就不能提起訴訟。“程序先於權利”的普通法特征與此不無關系。(2)股權的興起。在傳統令狀制度下,普通法存在保護範圍有限、內容僵化、救濟方式少的缺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已經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按照歷史傳統,不受普通法院保護的當事人的申訴越來越多,國王就委托給法官審理。15世紀,衡平法院(又稱“衡平法院”)正式組建。根據法官的審判實踐,逐漸發展出壹套不同於普通法的法律規則,即根據“公平”和“正義”原則形成的“衡平法”,並逐漸成為壹個不同於普通法的獨立法律體系。與普通法相比,衡平法更註重內容而非形式,訴訟程序簡單靈活。審判中既不需要令狀,也不需要陪審團制度。普通法法院駁回的所有案件都由法官受理。衡平法適應社會發展,創造了許多新的權利和救濟方式,如信托和禁令。壹般認為,衡平法深受羅馬法的影響。普通法有廣泛的實施領域;衡平法只在普通法難以補救的方面發揮作用,是對普通法的補充。當時可以認為,如果取消普通法,衡平法將不復存在;如果去掉股權,普通法依然存在。兩大法院系統的關系存在管轄權重疊,大量案件從普通法院轉移到衡平法院,而衡平法院的禁制令又可以幹擾普通法院的判決,使得兩者之間的矛盾日益增加。17世紀初,普通法院的科克法官和衡平法院的埃爾斯梅法官使沖突升溫。這場爭論以詹姆斯壹世國王確立“公平第壹”的原則而告終。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之前,普通法與衡平法並存壹直是英國法的顯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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