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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政處分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保證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實施,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計劃生育嚴格控制人口增長的決定》、《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國家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者,除經濟處罰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根據本辦法;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三條依法結婚後,符合生育第壹個子女條件,但未經批準或者未按計劃生育證計劃年度提前生育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第四條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未按生育證計劃年度提前生育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未經批準生育二胎的,降級直至開除留用察看。第五條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予以開除、緩刑或者開除;凡生育第三胎及以上者,予以辭退。第六條收養不符合收養條件的子女,或者將已有的子女送人收養後又生育子女的,應當予以開除、留用察看或者開除。第七條未滿法定結婚年齡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育第壹個子女的,降級至開除;生育二胎或其他非婚生子女的,予以辭退。第八條。對違規出具結婚介紹信、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摘掉節育環或破壞其他長效節育措施、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出具假診斷、假節育手術證明等虛假證明、實施假節育手術、亂發生育指標的工作人員,給予降級開除處分。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因計劃生育工作管理不善發生計劃外生育的,對主要領導和計劃生育監督員給予警告直至降級處分。第十,人口失控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人給予降職處分;第二年仍無明顯改善的,予以辭退,直至開除。第十壹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和虛報計劃生育數字的領導人和當事人,給予降級直至撤職處分。第十二條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案件不查處、不按規定處理,或者包庇縱容、故意拖延處理的地方和單位,給予其領導人警告直至降級處分。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降級直至撤職處分:

阻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

(二)虐待女童或者女童母親的;

(三)遺棄、溺死或者買賣嬰兒的;

(四)幹涉或者阻止男方結婚定居有女無兒家庭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生育指標的;

(六)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計劃生育職責,或者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七)威脅、侮辱或者誣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八)支持、隱瞞或者包庇他人計劃生育的;

(九)玩忽職守,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的;

(十)其他拒絕執行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第十四條。對貪汙、挪用、揮霍浪費計劃生育經費、罰款和其他罰款,行賄受賄的,要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國務院關於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嚴肅處理。第十五條。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行政處分,由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提出,由人事、勞動、監察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處理。第十六條本辦法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的計劃生育違法行為,已按當時規定處理的,不再處理;未經處理的,按本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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