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補法律漏洞:當法律存在漏洞時,法官不能拒絕對案件進行判決。這時,法官有義務繼續創造法律,即填補法律漏洞。
2.克服法律的不確定性,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律的不確定性導致自由裁量權的產生,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可能導致同案不同判。為了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必須受到限制。“禁止逃避壹般條款”是限制自由裁量權的方式之壹。
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有:
1.當法律規則存在漏洞時,應適用法律原則。
2.當正式法律淵源存在漏洞時,應適用非正式法律淵源。
3.創造性地解釋法律也能起到填補法律漏洞的作用。顯而易見的漏洞由目的論的擴張填補,隱而易見的漏洞由目的論的收縮填補。
4.類比推理、自然推理、逆向推理也能起到填補法律空白的作用。
“壹般條款”是比較抽象和籠統的條款,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個原則需要四樣東西:
1,同壹機關制定的壹般法與特別法之間,特別法優先;
2、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間,下位法符合上位法時,下位法優先;
3.同壹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規則和原則之間,規則優先;
4.同壹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總則和分則之間,以分則為準。
5.克服法律的剛性,實現個體正義。
知識膨脹,法律的局限性;
1,法律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法律壹般不能違背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
2.法律本身的各種屬性決定了不是每壹種社會關系都適合法律調整,法律也不能代替其他形式的社會調整,而應該與其他社會調整措施相配合。
3.社會對法律的運用影響著法律的功能。某些社會關系需要適當的法律調整。如果法律規定超過或達不到這壹水平,就會對社會關系的發展產生負面影響,使社會陷入過度的組織化(剛性和僵化)或無組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