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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代理陳述書》應該在開庭後多久提供給法院?

“代理陳述”是在開庭後及時提供給法院的,壹般是為出庭準備的。如需調整或提交《補充代理意見》,應及時與法官溝通,並在規定時間內支付。代理詞又稱代理意見書,是訴訟代理人(通常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庭審過程中使用的或庭審結束後提交法院的非正式文書。

法律分析

如果代理人選擇在庭審中使用,代理詞是代理人根據審判程序的要求,為了更加準確、全面地表達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而事先準備的備忘錄。如果是在庭審後提交法院,代理人考慮到案件爭議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情況在訴訟過程中是不斷變化的,庭審中的回應可能會因庭審時間的原因而相對倉促。在註意及時吸收新情況後,代理人會在庭審結束後提交給法庭,以彌補自己的意見在庭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漏洞。可以在開庭後提交;如果不找律師,自己寫,自己交,最好是庭審後。如果是原告,打官司的時候會由律師代寫。如果是被告,法院傳票上會有立案時間。只要委托律師,就不用擔心。收到法院的東西後及時聯系妳的律師就行了。如果找律師,代理聲明由律師交上來,開庭後可以提交。既然是代理詞,壹般是律師寫的,正常情況下是律師直接提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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