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體法律條文的司法解釋,由於立法機關的授權,具有與法律同等的地位。
2.針對法院內部“審判工作需要”而作出的司法解釋,相當於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部門規章”。
3.指導解釋當事人意思表示和事實認定的司法解釋,由於其解釋對象不是法律,可以視為最高人民法院為各級法院提供的辦案方法和規則,供各級法院在審判中參考,以提高司法能力。
4.沒有以法律、法令為依據的“立法”司法解釋。如果符合習慣法的內外條件,就會形成以司法解釋為載體的習慣法,具有法律效力。
二。司法解釋的功能司法解釋具有以下功能:
1.保證法院嚴格執法的職能。提醒壹下,法律只能通過解釋來適用,這是由成文法固有的抽象性和普遍適用性的特點決定的。司法實踐中,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原有法律無法概括。司法解釋可以更好地保證法院嚴格執行法律。
2.保證公正審判的功能。加強司法解釋,將法律規則具體化、明確化,彌補法律漏洞,通過司法解釋約束各級法院的裁判活動,從而嚴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確保裁判公正。
三。司法解釋的缺陷司法解釋存在以下缺陷:
1.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司法解釋不僅沒有解決個別時候法律本身存在的問題,反而在消除已有矛盾和困惑的基礎上,往往又增加了新的矛盾和困惑。
2.司法解釋不是實現正義的最佳手段。法律本身可能存在漏洞,通過司法解釋可能在壹定程度上消除立法上的漏洞。但司法解釋本質上是壹種“事後法”,是糾紛發生後創造的新的法律規則。將爭議後產生的法律規則適用於已經發生的案件,違背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現代法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