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派出所民警在公交車上對壹起盜竊案的嫌疑人A、B、C、D進行訊問。筆錄如下:A說“反正不是我幹的”b。

派出所民警在公交車上對壹起盜竊案的嫌疑人A、B、C、D進行訊問。筆錄如下:A說“反正不是我幹的”b。

派出所民警在公交車上對壹起盜竊案的嫌疑人A、B、C、D進行訊問。筆錄如下:A說:“反正不是我做的。”乙說:“丁幹的。”丙說:“乙幹的。”丁曰:“乙是誣陷。”其中只有三個說了實話,只有壹個扒手是B,因為如果A說了謊,那麽就是A幹的,但是C說的是實話,B幹的,這就矛盾了。如果B說了謊,那麽C說了實話,就是B幹的,這和別人的說法並不矛盾。如果C說的是假話,那麽B說的是真話,這是丁幹的,從丁說的真話推斷,B說的是假話,自相矛盾。如果丁說了假話,乙說了真話,那麽丁做了,從丙的真話推斷乙做了,這是矛盾的。

壹、盜竊罪的構成

盜竊罪只能由故意構成。盜竊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所盜竊的是他人占有的財物。拿回妳誤得的所有財產並不構成盜竊罪。但是,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行為人誤認為是遺忘物的,就沒有盜竊的故意。因為他人的“占有”是規範要件,只要行為人認識到法官評價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實,就應當認為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明知內容。

第二,多次盜竊

多次盜竊是指雖未單獨構成犯罪,但兩年內累計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很多時候不再是影響其他犯罪構成的事實,只把累計數額作為影響其他犯罪構成的事實來確定基準刑;不符合徐星犯罪特征的,以多次盜竊處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構成的事實,三次以上是其他犯罪影響的事實,所以會確定基準刑。至於累計數額,不應該有重復評估來確定基準刑。

第三,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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