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按照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和城建稅稅率計算繳納(城建稅稅率本市為7%;縣鎮5%,不是市縣鎮1%)
教育費附加按照實際繳納的營業稅,按照本市3%的附加率計算繳納。
所得稅在年底結算。如果代地稅申請開具發票,則按2%左右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應納所得稅=培訓業務收入*征收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1993 65438+2月27日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其他文化產業是指從事上述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的業務。
如展覽、培訓活動、文學、藝術、科技講座、講座、報告、圖書館圖書資料借閱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文化體育產業按3%繳納營業稅,其他稅收(所得稅、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稅等。)都是根據當地規定確定的。
稅務機關征收的所有稅費都在法律文件中有明確規定,明確規定了征收的對象、依據和標準(即稅率)。
擴展數據: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十條教師費用在綜合定額標準之外單獨核算。
(1)講課費(稅後)執行以下標準: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課時最高不超過500元,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課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和全國知名專家每課時最高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課時計算,每半天最多4個課時。
其他人員的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多節課同時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教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住宿費和夥食費按照本辦法的標準執行,原則上由培訓主辦單位承擔。
(三)培訓工作確需邀請異地(含境外)教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誌書面同意,講課費可適當增加。
第十七條報銷培訓費,在綜合定額範圍內,應提供培訓計劃批準文件、培訓通知單、實際出勤單和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據、費用明細等憑證。
教師費用範圍內的,提供講課費收據單或合同,異地講課的城市間交通、住宿、用餐按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證明;經經貿單位主要負責同誌批準的臨時增加培訓項目的實施,還應提供本單位主要負責同誌的批準材料。
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支出,對未履行審批、備案手續的培訓,以及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壹律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培訓費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九條培訓費由培訓機構承擔,不得向學員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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