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代碼風格的變化
(壹)將“法條”改為“法條名例”,放在法條的開頭,使其占據重要位置。
這壹變化的歷史在《唐律》中有所描述,其中曹魏律第壹次將漢器律改為刑名,放在律首。在《晉律》中,魏的罪名分為罪名和法規兩部分,但宋和齊梁並沒有因對方而改變。北齊時,刑名與法合為名法,仍置於法之上。它規定了懲罰的類型和適用於整個法典所有條款的壹般原則。“故定罪制度也”,起著“罪法之重等於加減之差”和“比較上下程序”的作用,相當於現代刑法的總則。將名法置於法條之首,不僅確立了封建刑法原則的重要地位,也增強了中國古代法典的科學性。
(2)有12個代碼,結構和規模基本穩定。
經過長期演變,北齊十二法,法典結構和規模基本穩定。
這壹成果是在三國兩晉南北朝四百年間,隨著封建社會的發展,在漢代九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其中秦、漢、魏時期都沒有魏班。晉律名為官衛,北齊時隸屬於關班,加強了對皇族和封建國家的安全保護。官制也起源於晉朝,北齊保持不變,主要是關於官員職務犯罪的規定,說明封建統治階級為了提高封建國家的統治效率,更加重視法治。此外,北齊還將交流法定義為鬥訟法,禁止爭鬥和爭論。曹魏律將漢賊盜律分為詐偽律,處理詐偽罪。
封建社會的矛盾越來越復雜,封建法律的網越來越嚴密。到北齊末年,名例律形成,其他十壹條掌管:禁衛、嫁戶、好生、違章、詐騙、訴訟、偷盜、逮捕、破壞、原牧、雜律。這種體例結構基本上被隋唐法律所繼承。
(3)法律形式的標準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封建法律形式逐漸完備,除法令外,還有分、比、體、式等其他形式。它們相輔相成,成為統治階級手中靈活有效的法律武器,從而促進了隋唐以後法規並行的局面。
部門法通常作為附屬法,在刑法中起著補充和變通的作用。三國時期,有魏初的甲子科、蜀中的舒克和蜀中的武定科條,唐珂曾是主要的法律形式。
到了北魏,律令被律令所取代,法律不規範的被編為另壹個律令,與法律並行。林之戈制定於東魏,將戈上升為獨立的法典。當時的格是刑事法規的形式,不同於隋唐以後以格為行政法規的形式。
比較法是壹種引用相似的法律規定和以前的判例進行定罪和量刑的制度。北齊時期,比較也被視為司法審判的重要依據。
文體的名稱,出自漢代的章程,是制度的典範。西魏修訂的《大壹統文體》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單行本編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