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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責任劃分有哪些類型?

安全責任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四個等級。

責任的判定是基於誰違反交通法總則誰負責。如果雙方都違反壹般規則,雙方都有責任,誰的過錯更嚴重,誰負主要責任,過錯相同,負同等責任。因為避讓對方車輛造成事故的表述過於模糊,如果對方逆行,他正常避讓,對方全責;如果妳出現了避讓不當的情況,或者按照交通法應該讓道,那麽妳的責任就大了。責任劃分可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交警。

安全生產是指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也就是說,為了使勞動過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防止人員傷亡、設備事故和各種災害,保證員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安全生產是安全與生產的統壹。安全促進生產,生產必須安全。

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隨時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不斷提高安全意識,豐富安全生產知識,增加自我防範能力。

3.積極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掌握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加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4、愛護和正確使用機械設備、工具和個人防護用品。

5、主動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建議。

6、員工有權對本單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並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7.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停止作業或撤離作業現場。

8、員工在操作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壹百壹十八條本法規定的壹般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和領域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和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分類的補充規定。

本條第壹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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