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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房東裝修房子造成的傷害,房東是否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麽?

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房東臨時雇傭了妳,那麽房東應該承擔責任。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給房東裝修屬於房東的臨時雇傭。既然是雇傭關系,就應該承擔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雇主對雇員的管理活動中,雇員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是受益者。雇主應該盡更多的註意義務。既然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麽就不需要審查用人單位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無過錯承擔責任,有過錯就更要承擔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義務,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壹年。前款規定的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壹年內備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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