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kV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路與單罐容積大於200m3或總容積大於100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之間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
表7-1架空電力線路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和可燃材料堆放間的最近平距(m)等。
2)電力電纜不應與輸送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可燃氣體管道、熱力管道同溝敷設。
3)配電線路不得穿過通風管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外壁上,有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外壁敷設。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材料的悶屋頂或吊頂內時,應采取穿金屬導管、采用封閉式金屬線槽盒等防火措施。
4)開關、插座、照明燈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額定功率不小於100W的鹵鎢燈、白熾燈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進行隔熱保護。
額定功率不小於60W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和熒光高壓汞燈(含電感鎮流器)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5)可燃材料倉庫應使用低溫照明燈,燈具發熱部位應采取隔熱等防火措施,不得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配電箱和開關應設置在倉庫外。
6)爆炸危險環境中電氣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2014)的規定。
7)下列建築物或場所應設置非消防用電負荷的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建築高度大於50m的乙類、丙類車間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30l/s的車間(倉庫)..
②壹類高層民用建築。
(3)1500座以上的電影院、劇院,3000座以上的體育館,任意壹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商店、展覽建築,省級(市)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金融貿易建築,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25l/s的其他公共建築..
(4)全國文物保護單位集中的磚木結構古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