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法律地位平等,任何壹方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其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
2.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願從事民事活動,根據自己的意願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及其設立、變更和終止,並自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3.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秉持公平的理念,公平、公正、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時,包括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堅持誠實、善意、不欺騙,言行壹致,信守承諾。
5.公序良俗原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各種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6、綠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人身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於人格和身份而沒有直接物質利益的民事法律關系(如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
2.財產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於物質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如所有權關系、債權債務關系)。
民法基本原則貫穿於民法的全部規範,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動的根本規範;民法的基本原則不直接涉及當事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排除其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