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以上問題基於以下文件):
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務院令第514號)。
2.《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2008年9月18日)
3.《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工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保局〔2008〕65438+15號)
4.關於2008年北京奧運會開幕當天企業工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保局[2008]145號)
5.關於發布2008年北京市行業工資指導線的通知(京勞社保局發〔2008〕133號2008年7月7日)
6.關於調整2008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京勞社保局〔2008〕129號2008年6月30日)
7.關於印發2008年北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的通知(京工資[2008]106號,2008年5月)
8.關於印發《北京市建築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勞社保局發[2008]66號2008年4月65438日+2008年5月5日)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5號,2008年9月18日)
10.關於深化創建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和工業園區活動的通知(京勞社〔2008〕164號2008年9月26日)
11.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宣傳提綱的通知(10.08.1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