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金融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範圍即金融關系,是金融法區別於其他法律規範的主要依據。
按照壹定的標準,財務關系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通常,金融關系按金融表現形式分為直接金融關系、間接金融關系和相關的金融中介服務關系。此外,國家對金融的調控和監管所形成的金融調控關系和金融監管關系也是金融法的調整對象。具體來說:
(壹)金融市場上非金融機構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之間的直接融資關系。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證券發行關系;(2)證券交易關系。
(二)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之間的間接融資關系。主要包括:(1)存款關系和儲蓄關系;(2)資金與貸款的關系;(三)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資金往來。
(三)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之間因金融中介服務活動而產生的金融中介服務關系。這包括結算關系、交換關系、咨詢關系、信托關系、融資租賃關系、代理關系等等。
由於上述直接金融關系、間接金融關系和金融服務關系都與金融業務有關,這三種關系都可以歸為金融業務關系。
(4)國家金融監管當局為實現某種目標而對貨幣信貸進行調控所產生的金融監管關系。
這是因為中國人民銀行在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進行宏觀調控時,宏觀調控關系主要是在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形成的。
(五)國家金融管理機關與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金融管理關系。
主要包括:
(1)貨幣發行關系,因貨幣發行和流通而產生的現金和轉賬等貨幣流通管理關系。
(二)因金融機構設立、變更、接管、終止而產生的主體資格監管關系;
(三)金融主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管所產生的金融業務監管關系;
(4)金融行政處罰與金融機關查處金融違法行為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