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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回避原則是指哪些親屬需要回避?為什麽他們需要避免它?

1.避親原則。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兄弟姐妹關系的,不得擔任直接隸屬於同壹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因婚生育子女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直接上下級領導的職務,也不得在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人事、監察部門工作。

2.公務員回避制度是防止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私利而上崗和執行公務的限制性措施。

不同情況下回避親屬的原則:

1,工作回避

職務回避又稱職務回避,是指具有法定親屬關系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系密切的職務時受到的限制。

(1)任職親屬回避

(1)夫妻關系;

②直系血親,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伯叔母、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侄子侄女等;

(4)親屬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2)?回避自己的職位

(1)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崗位的權力相同。

(2)有直接的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級副職和下級副職的領導關系。

(3)領導機關中有壹人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3)靈活實施。因地區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靈活履行職責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2.區域回避

我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適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機關為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相關部門。

(二)申請地域回避的人員為擔任上述機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壹般包括鄉鎮、縣黨政官員、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官、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察局長、公安局長等。

(3)適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職或者長期在壹個地方擔任領導職務。地理回避的主要規範對象是原產地。

3.官方回避

公務員在履行職責時,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親屬,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形的,應當回避。

因此,相對回避制度不同於司法辦案過程中的法定回避制度。相對回避制度本身就是為了避免公務員在執法過程中出現這種親屬關系進而徇私的可能性。所以,如果自己家族中的這些親屬在國家的壹些行政單位擔任公職,那麽在報考公務員時,首先要了解親屬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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