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聯合起來建立壹個新公司。
2.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在壹起,其中壹個企業保留原有名稱,其他企業不作為法人實體存在。
3.獲得物?獲得
壹個企業通過購買另壹個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資產來購買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權。
4.接管或接收
公司原控股股東因出售或轉讓股權,或因持股被他人超過而失去控股地位的情況。
5.投標購買
壹個企業直接向另壹個企業的股東發出要約,購買其持有的該企業的股份,從而控制該企業。
6.脫模
壹個企業將下屬部門的資產出售給另壹個企業的交易。
7.出售
企業向其他企業出售資產,以獲得現金和證券交易。
8.分離
公司將其在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給公司股東,從而形成兩個股權結構相同的獨立公司。
9.破產。
法律依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1.本通知所稱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變更、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並分立等。
(壹)企業法定形式變更,是指企業註冊名稱、住所、組織形式的簡單變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其他重組類型除外。
(2)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債權人根據其書面協議或法院裁定,對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
(三)股權購買,是指壹個企業(以下簡稱收購企業)為控制被收購企業而購買另壹個企業(以下簡稱被收購企業)股權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的對價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結合。
(四)資產收購,是指壹個企業(以下簡稱受讓方)購買另壹個企業(以下簡稱轉讓方)的實質性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結合。
(五)合並,是指壹個或多個企業(以下簡稱被合並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壹個現有的或新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被合並企業),被合並企業的股東以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換取被合並企業,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合法合並。
(六)分立,是指企業(以下簡稱被分立企業)將其部分或者全部資產轉讓給現有的或者新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被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的股東以被分立企業的股權或者非股權支付作為交換,實現企業的法定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