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定金的目的是以貨幣的方式保證合同的履行。根據雙方履行合同的情況,定金的歸屬不同。視情況而定,履行合同的壹方可以主張指定的定金的所有權(或者主張定金作為壹個品種的不當得利返還)。“在中介賣房”,買賣合同的雙方是買賣雙方。壹般情況下,會約定將“定金”轉給賣家。簽合同的時候,賣家會拿壹部分,剩下的放在中介那裏,才可以用來抵價或者返還給買家。所以,即使是由中介保管,從所有權的角度來說,除非賣方違約,賣方始終可以主張對定金的權利。
至於代理費,如果代理機構限制其“完成代理”的義務,那麽合同成立後,賣方應“平等承擔”代理費,所以要看是否有這樣的限制,也要看“買方反悔”的階段。如果取得聯系後認為代理服務已經完成,主張返還代理費已經不行了。這從根本上取決於相應機構的商業模式,最重要的是雙方的約定。請提問者核對服務合同中的相應條款。
另外,如果買方反悔,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可得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居間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壹)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返工和更換;(7)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壹)賠禮道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