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壹審壹般程序:(1)當事人提起符合受理條件的訴訟,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起訴受理-庭前準備-審理-判決裁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2)當事人提起訴訟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告知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審程序: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第壹審準許上訴的裁定,可以上訴,進入二審程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當事人上訴——人民法院審查——組成合議庭——審理——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按照第壹審程序的時間審結。當事人可以對再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二審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提起訴訟,重新審判的程序。對符合再審條件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案件審查-案件審理-判決裁定。審查時間: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審理時間:適用壹審程序的,按照壹審程序的時間確定;適用二審程序的,按照二審程序進行的時間確定。
執行程序: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