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與各種議案、報告等議題的審議,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和罷免案;
(3)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決;
(六)獲得依法履行代表職責所需的信息和各種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根據《憲法》和《代表法》的規定,人大代表有權履行職責,也承擔相應的義務。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在NPC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中。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種議案、報告等問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統壹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演出活動;
(四)認真參加職責學習,加強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
(五)密切聯系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人大代表權利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定程序,人大代表義務的履行屬於全體代表。在實踐中,NPC人大代表的權利與義務也是重疊的,體現了權利與義務、權利與責任的壹致性。代表需要正確處理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關系,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為了保證人大代表能夠依法行使職權,相關法律規定,未經有關國家機關同意,不得限制韌帶代表的人身權利。當然,如果人大代表不能模仿法律,執行自己的行為,就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七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NPC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七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NPC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提出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回答。
第七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人大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七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