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宋X於1957結婚,婚後無子女。他們收養劉傑X為養子,劉玉X為養女。劉傑X成年後嫁給韓美X;女兒劉X甜甜,夫妻倆有6萬元積蓄。劉玉X婚前個人財產3000元,於1992與宋xx結婚,生下宋玉X..1996年6月劉傑X外出時溺水身亡,死後財產無人分割。1996年8月,劉xx在某公證處立下遺囑,內容如下:我和妻子共有6套私房,存款2萬元。我死後,屬於我的三套房產由X繼承,劉X田繼承屬於我的存款1萬元。後來因為劉X生活作風太甜,劉xx受不了了,以公證的形式更改了遺囑:我死後,我所有的三間房和10000元全部由劉X繼承1996 165438+10月,劉xx和劉xx壹起煤氣中毒死亡,但死亡時間無法確定。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劉傑X死後應該由誰繼承?怎麽分?
(2)劉xx死後遺產應該由誰繼承?怎麽分?
(3)劉玉十世死後,誰應該繼承他的遺產?怎麽分?
(4)如果劉xx在遺囑變更前做了公證遺囑,那麽x天從劉xx的死亡中得到多少遺產?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其法律依據是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繼承順序: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壹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應當代位繼承。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的兒媳以公公、婆婆為第壹繼承人,喪偶的女婿以公公、婆婆為第壹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分析:
1.劉X天、韓梅X、劉xx、宋xx按繼承人人數平分繼承金額,每人15000元。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推定劉xx先死亡。
劉玉X應單獨繼承劉玉X的三間房及10000元。
3.劉玉X去世後,無遺囑遺產由宋xx、X、宋玉X三人共同繼承,各得壹房,各得13000/3元。
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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