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與錄用公務員簽訂書面聘用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聘任合同期限為壹年至五年,由聘任機關根據工作任務和目標,與擬聘任的公務員協商確定。初次簽訂聘用合同的,可以約定壹個月至六個月的試用期。
二是聘任制公務員的日常管理,聘任機關根據公務員考核的有關規定,依據聘任合同全面考核聘任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其完成聘任合同確定的各項任務的情況。考核結果作為公務員獲得工資和獎勵的依據。
三、對於在專業崗位上表現突出,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長期需要聘任的公務員,聘期滿五年,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轉為聘任制公務員。第壹條為完善用人機制,滿足政府機關吸引和使用優秀人才的需要,提高公務員專業化水平,規範公務員聘任行為,維護政府機關和聘任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聘任制公務員是指以合同方式聘用、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
涉及國家秘密的崗位不實行聘任制。
第三條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應當堅持黨管幹部、管人才的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監督、約束、激勵並重,依照法定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機關應當根據公務員法和聘用合同對聘用的公務員進行管理。
第四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聘任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聘任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對下級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同級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