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雙方的名稱為雙方的全稱。缺壹個字肯定不完美,但問題不大。主要看合同是否是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基本要件是否完備。最重要的是印章和簽名。此外,壹般合同中還有壹個註意事項:即不完善的地方可以由雙方協商補充。合同的效力應從兩個方面來判斷。1.是否滿足生效條件。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二是合同是否屬於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甲方的公章蓋在乙方的位置上,也可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可以變更和撤銷的合同。有效期待定的合同以及可以更改和撤銷的合同。其中,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因行為人缺乏民事行為能力,其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需要合同權利義務承擔者追認的合同。追認後成為有效合同,不追認則成為無效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兩種。首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第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需要被代理人追認。無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還是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都具有相同的特征,即合同的行為人與合同的義務人分離,合同的義務人不承擔義務,而由與該義務人有特定關系的另壹人承擔義務。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因在合同訂立期間有法定事由可以變更或撤銷,壹方或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壹旦被撤銷,就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就成為有效合同。有兩種情況可以變更或撤銷合同。第壹,任何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其法定理由包括: (壹)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第二,如果受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法律上的原因是壹方采取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受害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此外,合同的修改和撤銷屬於不同的請求。當事人要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法律不禁止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