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底;2.抵押貸款;3.質押;4.留置權;5.存款。抵押、質押、留置是物的擔保,定金、擔保是人的擔保。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的保證、抵押、質押、定金,屬於約定的擔保方式。但留置權是壹種法律保障,債權人有權依法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事先約定。
法律分析
1.擔保形式有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和金融保險三種,其中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中的抵押和質押與保證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在“壹般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只能通過訴訟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財產被執行後的不足部分由擔保人負責,因此被擔保財產的損失風險相對較小。在“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有權向主債務人或保證人任何壹方要求還款,保證的風險比較大。2、所謂反擔保,又稱保證之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要求債務人(借款人)為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反擔保債務除因壹般擔保消滅而消滅外,當債務與被擔保債務同時消滅或其中壹方消滅時,反擔保也消滅。反擔保是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後取得的債權的擔保。只要保證人履行了保證義務,無論保證人是否正確履行,都可以向反擔保人主張賠償。反擔保的性質是間接的,因為它不直接擔保主債務,而是對擔保人承擔的債務擔保進行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形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