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責不同: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察。檢察機關負責黨內監督,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受理舉報、檢舉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集中的舉報、檢舉、控告線索進行分流和初查;受理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上訴;辦理人民檢察院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
2.法律不同:各級人民檢察院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設置,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案件。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對任何公民來說,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
3.權利的行使是不同的。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重要調查事項的決定必須經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員會批準。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是法律規定和認可的。
法律依據:
組成
第壹百二十三條中國各級人民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監察機關。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國家監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監察委員會負責,接受其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的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實施國際反腐敗條約。
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