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加班是違法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加班費的計算: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每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補休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 *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衍生問題:
加班費怎麽算?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每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4.工時制度加班工資的綜合計算。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綜合計算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超過部分按《勞動法》第44條第1款規定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支付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此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平均小時數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不定時工作制加班工資的計算。壹般情況下,被批準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企業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但需要註意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