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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中有哪些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措施,知曉其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必須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評估不得收費。?

第二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新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擴展數據: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6月29日+065438+10月60日起施行。

2006年8月36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06年2月6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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