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熱心和關心公安工作,關心公安隊伍建設;
(三)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善於聽取和反映群眾意見;
(4)身體健康,年齡壹般在60周歲以下。第四條特邀監察員的職責:
(壹)監督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履行職責、執法守法的情況;
(二)反映和轉遞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及其民警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三)反映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第五條特邀監察員的職權:
(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安機關了解治安保衛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有關規定;
(二)向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了解反映和轉達的舉報、投訴、建議和意見的處理情況;
(三)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有權要求有關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予以協助和配合,並回答詢問。第六條聘請特邀監察員應當征得受聘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同意,經公安部決定後,頒發聘書和公安部特邀監察員證書。第七條特邀監事的任期為三年;聘用期滿後,因工作需要,經本人和所在單位同意,可以繼續聘用。第八條公安部紀委負責特邀監察員的日常工作聯系:
(壹)組織特邀監督員參加與公安隊伍建設有關的會議和活動;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特邀監督員座談會,向治安隊通報紀律作風和特邀監督員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及時了解和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做好聯絡和服務工作;
(三)與特邀監事所在單位建立聯系,及時告知特邀監事履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監事職責的情況,了解特邀監事的履職情況,取得特邀監事對其監事工作的支持。第九條特邀監察員應當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保守國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執行執法職務進行現場監督時,必須出示特邀監督員證件。第十條阻礙特邀監察員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行使監督職權,拒絕接受監督或者打擊報復特邀監察員的,依照有關法律和紀律嚴肅處理。第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