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花錢讓別人找工作不違法。
2.從法律上講,花錢讓別人找工作是壹種委托關系或者中介關系。
3.受托人或者中介人撮合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壹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中介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別?
1.受托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方是受托人,受托人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於類似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但中介合同中的受托人是中介,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關系,他在中介過程中只是處於壹個中介服務者的地位。
2.受托方的委托內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內容是處理委托事務。委托事務的範圍包括法律事務和非法律事務,其中非法律事務包括經濟事項和簡單事實行為。但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接受委托的內容僅限於為委托人報告簽約機會或者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簽約。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有權在委托權限範圍內獨立表達自己的意誌,對處理委托事務享有壹定的獨立決策權。但是,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在居間活動過程中的締約活動。即使在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時,中間人也只能如實傳達合同雙方的本意,不能增刪改,更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賠償就不壹樣了。
委托合同根據雙方約定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但委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支付的合理費用,由委托人承擔。而且,對於有償委托合同,受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就其辦理的委托事務支付相應的報酬,即使其未完成委托事務。相比之下,中介合同就大不相同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居間合同應當是有償合同。但是,中介人的中介活動只有在委托人與第三人建立合同關系的情況下才有意義。居間人的居間行為未取得成功結果的,居間人不能取得約定或者約定的報酬。同時,居間人在其居間活動中支付的必要費用,除非雙方事先約定,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擔。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花錢讓別人找工作並不違法。受托人或者中介人撮合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