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個因素既有推進和跟進的關系,又是相輔相成的:
首先,“沒有規則,就沒有方圓”,法律法規的建立是信用體系培育的必要條件(這壹順序不同於以美國為代表的“市場催生法律”的過程),因為企業信用管理體系的建立意味著舊的企業信用數據和信息在碎片化、秘密化狀態下的重組和公開。不可避免地會觸及壹些既得利益和企業秘密,法律有必要對這些既得利益進行認定,並分別給予市場化補償或人為剝奪,對企業秘密進行界定和保護。必須指出的是,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呼喚,其自身的運行也要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則。從這個原則出發,與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相關的法律不應該是企業信用程度的評判者,而應該是遊戲規則的制定者和維護者。比如企業拒不履行合同,嚴重拖欠貨款,工商部門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但這是行政法律權利,不是市場經濟的方法。市場的方法是,壹旦壹個企業有了不良記錄,它自然就失去了在市場上的意義――其他所有企業都不會再和它做生意。
第二,信用企業的產生和運行是企業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環節。信用企業是指依法無償或有償獲取信用信息,並進行統計、整理,最終形成企業信用報告,並通過有償提供給用戶而獲得回報的企業。“中性”和“效率”是信用企業的基本特征。目前,世界上最有影響力的信貸企業是Dun&: Bradstreet Corp .
再次,法規建設是壹個歷史概念,會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實際效果的反映而不斷修正和完善。征信企業通過相關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向立法機關反饋經營狀況和遇到的問題,有助於完善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