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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能出來?

10天。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擴展數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後三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申請復議、調解和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上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六十六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結案,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依照本規定第六十壹條的規定確定各方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受害人。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的情況和調查所掌握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的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後,依照前款規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十壹條的規定重新認定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

除本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還應當註明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註銷。

第六十七條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不能查清、原因不能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和調查認定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申請復議、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第六十八條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於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中止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期限,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中止鑒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限屆滿受害人仍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中國政府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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