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程分包的責任有哪些?
工程分包的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壹)民事責任反映因分包產生的拖欠材料、租金、農民工工資等費用,分包人單獨或與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因分包造成的安全事故,分包單位應當與實際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二)行政責任:根據《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1款的規定,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三)刑事責任:因分包引發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二、如何確定分包合同的效力
建設工程分包是指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可見,分包是在總承包之外,以總承包方和分包方為當事人的獨立的工程合同。
根據《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因此,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就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建設中的分包需要了解壹些分包常識,遵守法律,進行合法分包,避免被認為是非法分包;同時,工程分包和工程轉包也是有區別的。轉包是違法的,滿足壹定條件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