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中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用人單位需要經濟補償的情況:1。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以雙倍工資補償勞動者。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3.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員工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最長支付二倍工資11個月。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賠償。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