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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煥晶出手了還是怎麽的?

杭州保姆莫煥晶縱火案2月1開審。8天後的2月9日,杭州中院立即宣判了死刑——這個判決是犯罪可罰嗎?妳可能會在洶湧的“輿論”中,甚至在法律人的坦誠評論中,看到很多對這個判決的評論甚至是贊美。我這裏沒有結論,也不相信這個問題會有自然的結論。我寫這篇文章的目的是普法。我想告訴妳,那些自信的,看似符合邏輯的“結論”,可能是草率的,不壹定有法律依據。碎片化的信息容易誤導人,人們可能對刑法有太多的誤解。希望大家有時間看完這篇文章,能從各種灌輸的“結論”中走出來,看壹看這裏介紹的刑法條文和放火案例,在對現行刑法和司法實踐有壹些基本了解的基礎上,有自己的思考,澄清可能存在的誤解。

法律依據

壹、莫煥晶案中的壹個偽問題,刑法關於“放火罪”和“死刑”的相關規定

語言和措辭很微妙,可能會產生嚴重的誤導。在本案開庭前,壹直有壹個偽問題糾纏著人心向善和輿論:物業和消防可能存在的問題能否“減輕”莫煥晶的罪責?甚至在壹審判決書中,使用了“減輕”壹詞,判決書上寫著:“能夠減輕莫煥晶罪責的意見不能成立”(註:此句之前的提法是指物業、消防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好:杭州中院新浪法官官方微博@杭州,微報了2008年2月9日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案(七)——這種公開討論和語言邏輯有壹個錯誤的隱含前提,也微妙地給很多法外人士壹個模糊的印象:本案應該直接判莫煥晶死刑。那麽,如果物業和消防存在問題,可以“減輕”責任,不判死刑。但是,這個前提根本不成立!看看下面的法律:

1,我國現行刑法對致人死亡的“放火罪”如何規定處罰?死刑是唯壹的標準刑罰嗎?

號碼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罪、破壞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放火、破壞水、爆炸以及以危險方法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妳可以看到,刑法從來沒有對致人死亡的放火罪規定壹個唯壹對應的“標準”刑,只是規定了壹個量刑幅度:從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死刑,都是法定刑。壹案怎麽判,要看具體案情。也就是說,不存在莫煥晶必須被判死刑的前提,法律上也沒有這樣的規定。我們來看看什麽是“減輕處罰”:

2.什麽是“減輕處罰”?

在我們日常生活的語言中,“減輕處罰”壹詞的焦點是“較輕”,但在刑法中,量刑中的“減輕處罰”壹詞具有嚴格限定的法律含義,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節的情況下,在法定刑以下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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