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壹、莫煥晶案中的壹個偽問題,刑法關於“放火罪”和“死刑”的相關規定
語言和措辭很微妙,可能會產生嚴重的誤導。在本案開庭前,壹直有壹個偽問題糾纏著人心向善和輿論:物業和消防可能存在的問題能否“減輕”莫煥晶的罪責?甚至在壹審判決書中,使用了“減輕”壹詞,判決書上寫著:“能夠減輕莫煥晶罪責的意見不能成立”(註:此句之前的提法是指物業、消防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好:杭州中院新浪法官官方微博@杭州,微報了2008年2月9日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案(七)——這種公開討論和語言邏輯有壹個錯誤的隱含前提,也微妙地給很多法外人士壹個模糊的印象:本案應該直接判莫煥晶死刑。那麽,如果物業和消防存在問題,可以“減輕”責任,不判死刑。但是,這個前提根本不成立!看看下面的法律:
1,我國現行刑法對致人死亡的“放火罪”如何規定處罰?死刑是唯壹的標準刑罰嗎?
號碼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罪、破壞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放火、破壞水、爆炸以及以危險方法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妳可以看到,刑法從來沒有對致人死亡的放火罪規定壹個唯壹對應的“標準”刑,只是規定了壹個量刑幅度:從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死刑,都是法定刑。壹案怎麽判,要看具體案情。也就是說,不存在莫煥晶必須被判死刑的前提,法律上也沒有這樣的規定。我們來看看什麽是“減輕處罰”:
2.什麽是“減輕處罰”?
在我們日常生活的語言中,“減輕處罰”壹詞的焦點是“較輕”,但在刑法中,量刑中的“減輕處罰”壹詞具有嚴格限定的法律含義,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節的情況下,在法定刑以下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