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薪酬發現的常見情況。
實踐中,部分企業可能會選擇現金支付工資,尤其是小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這種方法可能會受到青睞,因為它操作簡單,並避免銀行收費。但是,工資的發現並不意味著壹定有偷稅漏稅。
二、薪酬發現與逃稅的關系
發現工資不構成偷稅,關鍵在於企業是否如實申報納稅。如果企業以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但未將此項收入納入納稅申報,或者故意隱瞞、少報工資總額,則構成偷稅。
此外,壹些企業可能通過支付工資發現金為員工提供“避稅”的便利,如以福利和補貼的形式支付部分工資,以避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行為也違反了稅收法律法規。
三、企業應該如何合規發放工資?
為了規避偷稅漏稅的風險,企業應該合規發放工資。首先,企業要建立健全工資支付制度,明確工資的構成、支付方式和時間。其次,企業要如實申報納稅,保證納稅申報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企業也要加強對員工的稅收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員工的納稅意識和遵從意識。
總而言之:
發工資不直接等同於偷稅,但存在被用作偷稅手段的風險。企業要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合規發放工資,加強對員工的稅收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32條規定:
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9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繳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54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應當按月或者按季預繳。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