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上看。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確的主送單位,需要在證明材料的頂格註明主送單位全稱。有些壹般的證明材料也可以不寫主送單位。
3.文字。這是證明材料的主要部分,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要寫清楚。如果是偵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相關偵查線索。
4.簽名。證明材料寫好後,應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寫上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或個人的全稱,並註明證明日期。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法律規定》是指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定居的,按照承包方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發包方。承包方逾期不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土地。承包期內,農民個人之間承包的耕地、草地因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合同約定不予調整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借口,單方面解除合同,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分口糧田、責任田為由收回承包地進行招標承包,或者收回承包地沖抵欠款,該協議應當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