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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上的小產權房可以買。

鎮上的小產權房可以買,但是有壹定的法律風險。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轉售時對買方也有壹定的限制。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不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稱為“鄉鎮產權房”,也叫“小產權房”。買小產權房的風險:1。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所以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動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小產權房不能轉讓或出售給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方,即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這對房屋的保值增值也有壹定影響。3.買小產權房有壹定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小產權房拆遷時的補償。拆遷單位將補償款支付給土地使用權人而不是買受人,買受人只能向出賣人索要,導致索要風險。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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