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不阻礙偵查、起訴、審判,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方法。所謂解除取保候審,其實就是解除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取保候審在兩種情況下應當解除:壹是在取保候審期間,發現被取保候審的人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已過。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由辦案人員填寫《取保候審通知書》,經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安局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簽發。由保證人擔保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義務。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撤銷取保候審的,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刑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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