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壹方對房屋有部分使用權。本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視為合法,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只要離婚協議中沒有欺詐、脅迫等無效的法律約定,居住權的成立就是有效的。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並確立居住權的,有居住權的壹方離婚後仍可在該房產居住。這種制度設計的目的是賦予特定的人居住的權利,使他們能夠擁有用於居住的房屋,並長期穩定地使用。在生存權的諸多功能中,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是其核心價值。在婚姻存續期間,兩人沒有相同的財產,所以離婚後女方會面臨無處居住的困境。雖然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不歸兩人所有,但雙方的離婚協議中已經寫明,女方可以暫時留在涉案房屋內,並規定了期限。這樣就為涉訴房屋內的女方確立了居住權,保障了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方的利益。因此,根據離婚協議,法院判決女方“離婚不離家”,仍可生活。居住權的設立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內容應當包括: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住所所在地;(3)生活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的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同時,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壹旦成立,就意味著權利人有居住權,直至死亡,甚至產權人也不能要求權利人騰退房屋。,1,居住權死亡。居住權本質上是為特定自然人的生存利益而設定的物權。壹般來說,最長的期限是居住權所有人的期限。比如,居住權所有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居住權所有人自然會因為權利的喪失而消滅。2.房屋標的物的滅失。居住權的標的物是房屋,房屋是居住權存在的客觀依據。壹旦失去了客觀依據,居住權也就喪失了。3.居留權的期限已屆滿或已達到終止條件。當事人對居住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居住權期限屆滿時消滅。另外,居住權可以設定解除條件,當條件滿足時,居住權也會消滅。4.居住權的自由處分。居住權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權利。根據民事處罰原則,居住權也可以自由處罰。比如,在居住權存續期間,為了其他目的或者為了更好地維護房屋所有權人的權益,可以放棄居住權,使居住權消滅。《民法典》頒布前,實踐中有案例,壹般發生在夫妻離婚時,為了給沒有房子住的壹方提供臨時住所,可以使用,壹般是免費的。在《民法典》頒布之前,司法審判存在壹些差異。現在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使得居住權有法可依。離婚後的居住權也就這些了。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68條
居住權的確立是免費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70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所有人死亡,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