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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內容是什麽?

1.《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內容是什麽?《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二、其他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對該條的解釋是關於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和業務禁止。《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該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因此,商業秘密包括非專利技術和商業信息兩部分。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供應信息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料。商業秘密關系到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商業秘密的保護期限不是法定的,這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他人對該秘密的披露。壹項技術秘密可能因為權利人有效的保密措施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持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的保護期。該條規定,對於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合同終止後,不使用、不披露信息的義務包括生產的秘密環節和其他可以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本條規定的競業禁止的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但是,在用人單位掌握商業秘密且勞動者知悉的情況下,由於勞動合同解除後勞動者的保密義務繼續存在,即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也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否則,用人單位可以追究勞動者的侵權責任。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內容自然與勞動合同有關。當然,勞動合同法第58條在現實生活中引起了很大的討論。該內容規定了勞務派遣的問題,勞務派遣中雇主與雇員的關系具有壹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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