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由基本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和補充醫療保險三部分組成,群體和內容各不相同。
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項制度,分別覆蓋城鎮就業人口、城鎮失業人口和農業人口,主要保障大病住院費用。保障範圍會逐步延伸到門診費用,待遇會逐步提高。三項制度逐步實現了制度框架的基本統壹。
醫療保險主要有哪些種類?
1,我國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 * *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少因患病、治療等引起的經濟風險。;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醫療保障的主要目標是合理組織財力,滿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醫療資金需求。簡而言之就是“有錢看病”。這樣壹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卻被公認為“世界難題”,其主要特點和難點:壹是涉及諸多系統,包括個人、組織、政府和社會,它們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第二,保障功能只能通過購買醫療服務來實現。與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相比,增加了購買醫療服務的環節,管理服務的難度和復雜程度明顯增加。第三,供求關系難以確定,醫療技術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人們對生命健康的期望是無止境的,而融資是有限的,特別是隨著老齡化的進展,供求矛盾會更加突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