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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簽法規

法律分析:食品標簽是指預包裝食品中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所有說明。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包裝在容器中交付消費者的食品。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錯誤、誤導或欺騙的方式描述或介紹食品,也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和符號,使消費者將食品或食品的某壹屬性與另壹種產品相混淆。此外,根據規定,食品標簽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離;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在流通過程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科學。[1]食品標簽是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法律依據:《食品標簽管理條例》

第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應當標註,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免於標註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簽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產品標簽應當標明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通用名稱或者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混淆的通用名稱;

(三)標註“新造名稱”、“陌生名稱”、“音譯名稱”、“品牌名稱”、“地域俚語名稱”、“商標名稱”等容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標明名稱附近標註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名稱或者分類(通用名);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物理混合而成,外觀均勻,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名稱,應當體現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通用)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品為原料,通過特定加工工藝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特征制成的食品,應當冠以“人工”、“仿制”或者“素食”字樣,並標明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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