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165438+10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
2009年8月27日修改:NPC市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
2012年6月4日征求意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發布公開征求意見。
2014 65438+10月15草案發布: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2月25日第壹次審議: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進行第壹次審議。
2065 438+2004年3月2日征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2014年8月25日第二次審議:2014年8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
2065438+2004年8月31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2014 12 1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開始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