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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理旅遊中的零度團費現象

所謂零負團費,就是旅行社在接待國外旅遊團的旅遊團隊時,只收成本價,不賺錢,甚至低於成本價。“零負團費”的本質是欺騙遊客,非法獲利。

控制旅遊業“零負團費”現象的措施如下:

1,進壹步健全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旅行社條例》於2009年5月頒布。但是,壹旦在旅遊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或糾紛,我國沒有相應的旅遊法律規定來處理,必須通過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應法律來解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這些法律往往不能給出符合旅遊業特點的準確解釋或起到良好的調解作用。比如遊客購買了質優價廉的商品,按照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只能追究經營者的責任,而對於主辦方的旅行社來說,就很難判斷了。如果有壹部符合旅遊業具體情況的法律來明確規定旅遊者、旅行社和相關旅遊單位或個人的權利義務,將會更加迅速有效地控制旅遊業中的“零負團費”現象。

2.加強旅遊企業稅費制度的管理和創新。

旅遊購物等稅費制度管理不嚴,缺乏創新也是旅遊業“零負團費”現象的重要因素。旅行社或導遊與旅遊購物等相關行業的交易存在太多漏洞,比如“暗箱操作”中的“回扣”。如果能以合理傭金的形式規範旅行社、導遊與相關旅遊企業之間的交易,並以稅或費的形式規定這種交易的權利和責任,不僅不會搞“暗箱操作”。

3.完善導遊管理和保障體系。

在“零負團費”問題上,由於導遊的獨特身份,這個角色群體可以說是“零負團費”的主要執行者,但有主動和被動之分。要完善導遊的保障制度,通過相應的制度提高導遊的工資、保險等相應的福利待遇,改善我國導遊因底薪低、淡季收入不均而產生的浮躁、急功近利的思想,防止導遊成為旅行社實現“零負團費”惡性競爭的“工具”。比如,按照取消現行導遊服務公司管理導遊系統,導遊回歸旅遊企業的思路,進行綜合改革試點。這裏的旅遊企業主要是指旅行社,但不限於旅行社。業界應積極探索有利於導遊管理、能促進導遊就業的新導遊管理模式。比如模仿律師事務所的模式成立導遊事務所,由導遊自己組織,工商部門註冊,實行企業化管理和收費導遊制度,賦予其接受導遊和委派導遊的權限,可以極大地促進散客導遊市場的形成和導遊的就業。

4.推動旅行社品牌建設。

建立旅行社評級制度,讓經營良好、質量可靠的旅行社高價產品得到社會廣泛認可,改變普通遊客盲目低價選擇旅行社的不成熟觀念。建議通過網絡、報紙、電視、講座等方式,加強對遊客旅遊知識的宣傳和灌輸,讓客人明確認識低價團隊的危害,增強抵制低價團隊的自覺性;建議建立企業承諾、輿論宣傳、遊客監督、網上公示相結合的旅行社信用體系,將信用管理的內容納入企業年審和評級;旅遊主管部門還可以通過大張旗鼓地評選誠信旅行社的活動,推動優秀旅行社的品牌建設,形成“誠信受益,失信受罰”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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