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類型:
因購房、租賃、典當、建築承包(含勘察、設計、施工等)等民事行為發生的任何糾紛。)、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共建、代理、中介、使用、轉讓、權利確認等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因單位內部公房使用權分配發生的糾紛,單位職工對住房分配決定有意見的,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抵押權人(或其他應遷出原舊房的居住親屬占用舊房)得到新房,不合理占用舊房,受侵害人(包括單位和法定抵押權人)可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分配職工房屋使用權並有分房合同,職工因自身原因離職或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的,單位依據合同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行政分配等原因引起的單位之間的房屋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當事人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房屋使用權因歷史原因由行政劃撥,現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指定租金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壹般會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因違法建築引發的房地產糾紛,因違法建築的認定和拆除引發的糾紛,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而引發的鄰裏糾紛,均可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因有關部門審批建築許可證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而產生的糾紛,壹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解決,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涉及私房政策執行的案件,如私房改造問題、建國初期有關部門管理的房產問題、華僑及港澳臺同胞私房政策執行問題等,原告應向當地私房政策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有關部門先執行財產,再按私房政策予以撤銷的,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開發商延期交房時,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已約定延期交房違約金數額的,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賠償延期交房違約金。沒有約定的,依法確定開發商的違約責任,違約金按照逾期交付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壹方有重大違約行為時,另壹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預售購房款及已支付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