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經營性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簽訂、變更、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必須在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對於住宅,暫時不需要備案,但為了有效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最好進行備案登記,否則可能會出現出租人同時將房屋出租給他人的情況;同樣,出租人也面臨承租人將房屋非法出租給他人的風險。北京的出租人要註意,所有在北京出租的房屋,必須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租賃服務站辦理登記手續。
未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有哪些法律風險?
(1)出租人的風險:
1.出租人未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的,將按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例如,《上海市住宅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發布)第三十二條規定“租賃當事人逾期未將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由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
2.出租人未對房屋租賃合同進行登記,承租人因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遭受損失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承租人的風險:
1.承租人未對房屋租賃合同進行登記的,也將依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2.未經登記的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同壹房屋有多個租賃合同的,由已辦理合同登記的承租人取得租賃權;
3.不登記備案將進壹步制約相關手續的辦理。
網上租賃備案政策的實施,嚴厲打擊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非法租賃行為,清理了非法租賃市場,進壹步加強了房地產租賃市場的安全性,避免了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詳情請咨詢當地房產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內容變更、續租或者終止租賃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續租或者註銷房屋租賃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