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立案的,原告在提交立案申請時,應當確認是否同意電子送達。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填寫手機號、微信號、傳真號、郵箱等電子信息。相關信息傳輸至“山東法院審判業務雲平臺”,並在電子送達平臺上標註。
第三條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話確認對方受送達人是否同意電子送達,並在通話過程中留有語音痕跡,保存備查。
第四條通過電子送達平臺以短信方式送達文書的,可以直接編輯成短信發送,也可以發送訴訟文書網址鏈接。短信發出前,應電話通知收件人,並留存全部召回和短信電子存根備查。
第五條受送達人向法院提交的訴訟材料中指定的電話號碼無法接通,並留有其他電子送達地址的,可以使用其他電子送達方式。
無法接通受送達人電話號碼,未保留其他電子送達方式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短信送達後第三日再次呼叫受送達人,再次發送短信,視為送達。
第六條通過電子送達平臺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電子郵件正文應當註明法院、案號、送達文件名稱,並附確認收到的鏈接。交付的文件應作為電子郵件的附件發送。
同時,電子送達平臺向受送達人發送短信,提醒其接收相關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收到短信提醒後兩日內未確認收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三日再次向受送達人發送提醒短信,視為送達。
第七條通過電子送達平臺以短信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平臺將自動生成送達回執,並記錄案號、送達文書名稱、收件人、收件人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發送時間等信息。
第八條以傳真方式送達的,應當記錄案件編號、送達文件名稱、收件人、傳真收發號碼、發送時間,並打印傳真發送確認單保存備查。傳真發送前,應電話通知收件人,total recall應保存文件備查。
如果是微信送達,可以發微信通知,記錄案號、送達文書名稱、收件人、微信號、送達時間,並保存微信送達記錄截圖備查。
第九條受送達人因客觀原因未收到或者查閱電子送達的訴訟文書的,可以在收到短信或者電話提醒後二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二次送達。
通過電子送達的,以最後壹次送達信息發送成功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十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用其他方式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送達公告應當制作送達回證,載明公告送達的原因、采用其他方式送達的過程、與受送達人或者相關人員的聯系方式、擬采用的公告送達方式等信息,由承辦法官簽字後存檔備查。
第十壹條公告采用網絡公告方式,並在人民法院官方網站上發布。基層法院官網發布我院案件公告服務信息,同時推送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網。
網上公告發布後,收件人輸入姓名即可搜索是否有相關公告信息,發布人應將公告頁面截圖上傳並反饋給審判組備查。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