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解讀:第九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解讀:第九十五條

第九十五條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和輔助性崗位實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

解讀本條是關於聘任制的適用範圍。

壹、崗位任命範圍

根據該條規定,我國聘任制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兩個崗位:(1)專業崗位。這些職位包括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黨政機關中壹些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應當任用。”這些崗位有兩個特點,壹是對專業技術知識要求高,二是急需人才。主要集中在金融、會計、法律、信息技術等方面,這部分專業技術工作的普遍性和專業性比較強。從事這些技術工作的人員在人才市場上是供不應求的,事業單位需要而且必須增強吸引這些人才的競爭力。(2)輔助崗位。這部分事務性很強的輔助崗位,在機關工作中處於輔助和從屬地位,如壹般文秘、文員、資料管理、文件分發、資料錄入等崗位。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得錄用。

該條還規定,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和涉及國家秘密的輔助性崗位,不得實行聘任制。主要考慮是在涉及國家機密的崗位工作,政治素質要求高,培養考察周期長,通過任命很難找到合適的人選。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包括: (壹)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和有保密義務的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項的活動;(七)國家保密部門確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國家秘密。保密法還規定,專職負責國家秘密工作人員的任命,應當按照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審批。負責國家秘密工作的專職人員的出境,應當經批準任命的機關批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將危及國家安全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準出境。

三、職務的任命應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

是否實行專業輔助崗位聘任制,機關和公務員部門有壹定的靈活選擇的余地和空間。機關和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對這些崗位是否實行聘任制。

該條還規定,實行聘任制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包括本法規定的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

  • 上一篇:Xi處理了26名防疫不力的責任人。這些人會面臨什麽後果?
  • 下一篇:教師得水痘算不算工傷?是扣工資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