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儀式為準則
唐初統治者繼承了儒家“德主刑輔,禮法並用”的思想,倡導“禮為刑本”的法律思想。
換句話說,國家依據儒家禮儀制定法律,同時也不能放棄“刑”的使用。這也是統治者在
吸取赴朝亡國的教訓中獲得的經驗。這也是《唐律》把壹些封建倫理規範合法化,把純粹違反封建道德的行為提升到直接懲罰犯罪,把壹些封建倫理要求看得比法制整體利益更重要的原因。
(2)處罰相對溫和。
唐朝的統治在總結隋朝滅亡原因的同時,針對隋朝法律的嚴酷和復雜,強調立法的寬大。
簡主張“以寬容治天下”,要求減輕刑罰,慎用刑法。
縱觀整個封建刑罰體系,《唐律》對重大犯罪的處罰總體上處於中等位置,比前壹部輕
秦漢時期比宋元明清時期輕。
(三)具有廉政運行機制。
隨著唐代專制中央集權的加強,監察機關進壹步完善。唐朝有獨立於中央政府的權力。
欽差官站是監察機關,由欽差官大夫主管,欽差官鐘誠輔助,專門監察中央和地方。
各級官員。禦官臺有三院,即院、院、院,管轄下屬官員。
官方平臺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全國各級官員是否守法。與大理寺和刑部不同,它主要側重於
看起來像個官員。
(4)刑罰與行政處罰和民事處罰是相互聯系的。
《唐律》中的刑罰與行政處罰、民事處罰有著共同的關系,這是與現代刑法相比的表現之壹。
大特色。這種聯系的特點是:刑罰與行政處罰相互交叉,壹些重大的行政處罰依附於刑罰。
附加懲罰是存在的,並受刑法管制。
(E)利用定量技術提高審判效率的立法。
唐代立法者盡力將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量化,這是古代法學家在刑事立法技術上的壹大貢獻。其根本意義在於使定罪量刑標準簡潔、準確、快捷,提高審判和判決效率,限制死官的任意判決。
二,唐善政的原因
由其特點決定,操作起來很簡單。唐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繁榮時期,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覺悟都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