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X國籍,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區xx路xx大院X號樓。電話xxxxxxxx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路X號X層。
法定代表人:xx職務:xx電話xxxxxxx
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代理費xx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代理合同,雙方約定了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簽訂後,原告向被告支付代理費xx元,但被告嚴重違約,不履行義務(未派技術人員上門進行技術培訓和指導,未按約定價格提供設備),致使原、被告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原告已於xx日通知被告終止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代理費xx元後,被告不予理睬,不得已訴至妳院維護權益。
綜上,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原告特此提起訴訟,請求妳院依法公開判決。
我在此傳達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塑造的人:
日期年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對下列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