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已經廢止,婚姻相關問題需要按照《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離婚時,* * *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做出判決。
壹般情況下,法院會根據以下情況進行判決:
1.婚姻期間的相同財產: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夫妻所有的財產;
2.壹方配偶的財產:壹方配偶的婚前財產;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屬於壹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對財產進行公證,明確哪些財產是個人財產,也可以約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哪些屬於個人,最好采用書面協議的形式。
4.特殊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讓費,結婚時間超過10年。
財產要按夫妻來分。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應該歸自己所有。
5.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
6.壹方非法隱藏、轉移夫妻財產,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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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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